彰化縣 104學年度 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標準
一、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本標準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,設立於彰化縣(以下簡稱本縣)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。
三、公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,應依本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規定辦理。
四、幼兒中途入園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:
(一)學費、雜費:
1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,收取全額費用。
2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,收取三分之二。
3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,收取三分之一。
(二)保險費及家長會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。
(三)其他代辦費: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,其未滿一個月部分,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。
五、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(一)學費、雜費:
1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2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3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4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(二)保險費及家長會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(三)其他代辦費: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(四)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單據,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。
六、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逾五日(不含假日)者,應以就讀日數退還請假週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;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逾五日(含假日)者,應以就讀日數退還停課週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、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收費明細表
收費項目
|
全 日
|
半 日
|
||||
單價/元
|
收費期間
|
金額/元
|
單價/元
|
收費期間
|
金額/元
|
|
學費
|
5500
|
一學期
|
5500
|
4000
|
一學期
|
5500
|
活動費
|
200
|
4.5個月
|
900
|
150
|
4.5個月
|
675
|
材料費
|
300
|
4.5個月
|
1350
|
250
|
4.5個月
|
1125
|
雜費
|
300
|
4.5個月
|
1350
|
300
|
4.5個月
|
1350
|
點心代辦費
|
900
|
4.5個月
|
4050
|
500
|
4.5個月
|
2250
|
午餐代辦費
|
620
|
4.5個月
|
2790
|
|
|
|
家長會費
|
100
|
一學期
|
100
|
100
|
一學期
|
100
|
備註:1. 5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,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
2.平安保險費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:上學期165元,下學期164元。
如有疑問,歡迎向老師詢問 105/1 青山附幼